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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的名词解释_构成条件_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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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

贪污受贿的名词解释_构成条件_司法认定(篇1)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 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

贪污犯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 私分罚没财产罪。

贿赂犯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单位行贿罪。

刑法处罚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法律判决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 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从重处罚。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行贿行为的,可以 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处与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待 介绍贿赂行为的, 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该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 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 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于行政处分。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把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司法机关和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把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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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的名词解释_构成条件_司法认定(篇2)

一、构成 贪污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的,还具有贪污数额与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人民币。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是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是贪污罪。其中,贪污的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要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2)看行为人 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3)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4)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5)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6)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具有贪污救灾与抢险及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及其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 贪污罪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又有如下区别:

1)对 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 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 处分权能的 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 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 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 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7)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三、贿赂与馈赠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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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的名词解释_构成条件_司法认定(篇3)

侵犯客体

客观表现

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 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 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 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 单位犯罪,如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 对单位行贿罪。

主观能动性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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